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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工款不下发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3日 05: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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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首例“恶意欠薪获刑案”近日在惠州市审结。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工头”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悉,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源于一场建筑工程纠纷。2011年3月,杨某与项目承包商林某签订协议,承揽惠州南站附近某路基工程。其间,林某向杨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杨某并未将此款作为工资发放给工人。该起欠薪事件涉及25名工人、总计10万余元工资。杨某最终在深圳被民警抓获归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企业,发现一宗,查处一起。对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案释法

  恶意欠薪将获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个人犯该罪的,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还将追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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