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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3日 05: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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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赵琬微、胡浩)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高世民31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

  高世民说,这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特点,就是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当中的监管职责。根据修订后法律,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上按照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确定法治工作。

  修改后的法律将原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施行“用人的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并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职业病诊断、鉴定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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