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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2日 15: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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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等草案举行发布会。

  法制日报记者: 我有一个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之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有什么变化?谢谢!

  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高世民:

  这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很大一个特点,就是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当中的监管职责。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所做的规定,整个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上按照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确定法治工作。所谓防,就是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这项工作主要是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为主,但是也是卫生、社保等部门相互配合来做工作的。另一方面是治疗,所谓治疗就是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的卫生医疗机构来承担这方面的工作,这块是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为主,安监部门也会积极配合。第三块是 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以劳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安监总局和卫生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卫生部监督局局长苏志:

  谢谢高司长刚才对这个问题的解读,我完全赞同。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已将原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修 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 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制定 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 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为了加强国家层面职业病防治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务院2010年批准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由卫生部部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为召集人,共8部门和全国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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