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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窗突然坠落 过路行人被砸致残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2日 00: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京日报数字报刊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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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路上,一花工被楼上坠落的半扇铝合金窗砸伤致残,法院判令租房者、出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昨天,该案主审法官黄彦杰向记者讲述了案件发生的前前后后。

  今年51岁的夏先生是南京一家餐饮管理公司员工。去年8月16日上午9点多钟,他上班路过南京林业大学南门一幢楼房时,楼上突然落下半扇铝合金窗,当场将其砸倒,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据玄武警方调查发现,砸倒夏先生的铝合金窗是从4楼落下的。夏先生路过时,正遇4楼南京大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佟某开窗,不牢固的半扇窗经佟某一推就脱落了。而大容文化传媒的办公地,是承租南京林业大学森南贸易公司的。

  因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夏先生出院后,将佟某、南京大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林业大学森南贸易公司一起告上玄武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1.4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夏先生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时,佟某辩护说,他上班后开窗是其履行职务行为,窗户坠落主要是长期没有维修造成的。但大容传媒公司认为,佟某在开窗前没有尽到合理的观察义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佟某应与大容传媒公司、林大森南公司一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森南公司称,他们的房子已租出去了,不应再对夏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佟某作为大容传媒公司员工,在早晨上班后开窗通风属职务行为,由此给夏先生造成的损害应由大容传媒公司承担。大容传媒公司从林大森南公司租下房子后,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能够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出租人报修或自己维修。但大容传媒公司没有这么做,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林大森南公司没有尽到维修、管理和安全防护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进一步查明事实后,法院判令大容传媒公司赔偿夏先生5.8万余元,林大森南公司赔偿夏先生5.3万余元。两被告对上述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点评】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该判例的警示是:相关单位应加强监督排查,督促有关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合理的管理、维护。对年久失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对于紧临道路的房屋或设施,要加装安全防护设备,防止高空坠物或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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