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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捕野兔在地边上私设“电猫”,不想却误伤村民致其死亡。日前,经河南省鄢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朱同海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3月26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朱同海为捕捉野兔,在鄢陵县大马乡大圣寺村西南地的一条生产路边架设了由电瓶、变压器、报警器、电线等装置组成的“电猫”,通上电源。当晚,大圣寺村村民孙爱花经过此处,触动“电猫”,结果被电击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事后,朱同海迅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石会先 连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