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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罗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罗某,38岁,奉节人。2004年3月19日,袁某、陈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永安镇吃火锅,蔡某和周某、杨某等人在另一桌吃饭。席间,袁某要求前来敬酒的蔡某归还欠款,两人为此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双方人员打斗。罗某正在另一家烧烤店吃饭,接到袁某老婆打来的电话,只身前往火锅馆,和袁某、陈某一起追打杨某。途中,有人递给罗某一把菜刀。追上杨某后,罗等持刀向对方猛砍十余刀。
案发后,周某和杨某因伤重死亡。经鉴定,杨某系他人用锐物刺伤右肩胛部致肺脏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罗某等人逃亡,今年4月在深圳市罗湖区落网。此前,陈某归案后,市高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被告人袁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罗某在庭审中辩解没有动手砍杨某,但法院审理查明,罗某持刀砍杀被害人杨某的事实成立。
罗某的辩护人又提出,罗某在本案中系从犯,请求公正判决。法院认为,罗某伙同他人持刀共同追杀杨某,致杨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在致杨某死亡的共同犯罪中,袁、陈、罗三人均主动、积极,是故意杀人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不宜划分主、从犯,应根据其具体情节分别予以量刑。
市检二分院检察官称,该案警示大家在遇到问题时,不能意气用事,应当理性妥善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