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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青松:“开发商”毁林反拿140万生态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1日 09: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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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网载:海南省东方市墩头湾的300亩海防林早在2002年就被毁掉了,海滩变成了沼泽泥塘。然而,在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最新的“总规图”中,这片区域仍标注为“林地”,承包管护这片海防林的农民领了9年“护林费”,“开发商”得到“退塘还林”补偿款140多万元。

  什么叫“退塘还林”补偿款?笔者以为,一是按要求“退塘”,二是按要求“还林”,如此方可称得上“退塘还林”补偿。然而,海南省东方市墩头湾的300亩海防林早在2002年就被毁掉了,尽管,当年开发商毁林是经有关领导同意了的,但据称,前些年查出相关开发商开办的公司没有登记注册,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章是伪造的,所以注销了他的海域使用证。如果所述属实,那么,不知道当年开发商要在这片海滩上搞水产科研养殖的行为还能不能受法律保护?如果不能,那又何谈补偿?

  什么叫“护林费“?保护林木的工资嘛,有林木需要保护,并且真正履行了保护的责任,才应有“护林费”,“每年的护林费也从1000多元调到去年的44800元。海防林都没有了,我还领护林费,我也没办法,我就把这钱拿来做了上访的路费和伙食钱”既然早就没有了树木,护林员在哪里护的林呢?这就难怪“护林员” 一边领工资,一边也觉尴尬,当然,他之所以领取也是无奈之举。

  明明那一片沼泽泥塘中没有树林,却仍给相关开发商发放140万元的“退塘还林”费,这又是为什么呢?是真不知道,还是别的原因?是没搞养殖的海滩就可算“还林”了,还是应有树木才能算“还林”?

  300亩海防林被毁掉的教训是深刻的,决策者在经济与生态的决择中理应把生态放在不可动摇的位置,海防林意味着什么?是沿海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安全,如有必要,相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尽快恢复那片海防林。至于开发商所受的损失,应按相关规定去处理,锣作锣敲,鼓作鼓擂,两码事,不应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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