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解读《关于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3日 10:0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新办网站

  2010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今后,我省将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及其随迁人员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融入城镇。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的关键时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都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把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逐步转化为城镇居民。在此背景下,《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有利于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改善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成果共享和社会和谐;有利于优化城乡人口结构,加快城镇化进程。

本场新闻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办常务副主任莫高义主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林王平介绍《指导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葛国兴副厅长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指导意见》主要有六大亮点:

  一、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

  在权限设置上,既强调全省的统一性,又注重赋予地方自主权。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指标由省统一指标和各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省统一指标全省互认、流通和接续,各市的自定指标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设定。既规定原则上农民工积满60分可申请入户,又明确具体入户分值由各地根据当年入户计划和农民工积分排名情况调整确定。

  在条件设置上,将入户条件细化为学历、技能、参保情况等多项指标,并赋予相应的分值,入户条件明确并量化。

  在社会导向上,突出学历与技能并重,两者都按高低程度分设档次,鼓励农民工既学文化,又学技能;既设有社会贡献等加分指标,又有违法犯罪的减分指标,鼓励农民工积极为社会做贡献,并规范行为。

  二、坚持稳妥有序的管理原则。

  《意见》明确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要按照总量控制、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确定农民工入户城镇的规模,农民工入户城镇计划指标重点向县城、中心镇倾斜。具体办理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通过政策优惠引导农民工落户县城、中心镇。

  《意见》结合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重点引导农民工落户县城、中心镇。规定农民工申请落户县城或中心镇,将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总积分的50%给予积分奖励;在入户地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的奖励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创造性实施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

  《意见》规定,对持有《广东省居住证》,且积分达到入户城镇条件,但由于不愿意交出土地等农村户籍利益而没有入户城镇的农民工,实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广东省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可在居住地享有子女义务教育、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申请社会救助等权益和公共服务。

  五、明确要求加快配套制度改革。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在大力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同时,要加快配套改革,提供更多公共服务。比如,提出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的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农民工公寓及其他住房救助保障服务;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在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供农民工租住。等等。同时,《意见》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和服务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六、多种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在组织领导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地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在信息网络建设方面,要求各地整合资源,加强农民工积分制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统一管理软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在户头管理方面,《意见》明确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户籍集体户头,其他的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户籍代管机构,帮助买不起房的农民工顺利在城镇落户。

责编: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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