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继续提请审议
明确管道用地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7日 19: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4月26日继续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管道用地应给予土地权利人合理补偿。

  原草案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种植乔木、灌木等深根植物,禁止挖塘、修渠、修建温室等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公众提出,为公平妥善地处理好管道用地与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对因建设、保护管道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给予土地权利人合理补偿。新草案增加规定: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按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为了从源头上保证管道安全,新草案增加了管道企业应当保证管道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要求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中应遵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针对管道企业在管道运行中保障管道安全的主要环节,增加规定:(1)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并建立管道巡护记录。管道巡护人员应当具有管道保护的专业知识,勤勉尽责,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2)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处理好管道建设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协调好城乡建设与管道建设的关系。新草案规定: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责编:王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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