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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不准、乱定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问责。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时传递了这一信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向常委会会议作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以预防和减少不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情况。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孙安民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发现、报告和删除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义务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配合和支持,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责编:王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