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公司已经接受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四项要求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9日 12: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昨天,商报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得到证实,丰田公司已经接受了省工商局和省消保委提出的关于主动召回、对消费者进行适当赔偿等五项要求中的四项。

  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向一汽丰田提出的五项要求包括:一是明确召回的时间表,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二是为消费者提供上门召回服务;三是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应该提供同型号车辆供车主使用;四是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当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订金;五是对于自动返厂召回的消费者应该提供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丰田公司接受了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和允许全额退还订金等前四项要求。但对于最后一项要求,丰田公司并没有接受。3月22日,在浙江省工商局与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进行大约5个小时的闭门谈判后,丰田方面答应其中四个要求,但对赔偿问题双方还未达成一致。

  对于不赔偿的理由,丰田公司的依据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委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民事赔偿。

  省工商局表示,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的,作为地方立法有权细化民事权利。因此,对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与部门规章并不冲突。《召回规定》是针对消除产品缺陷作出的规定,至于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由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调整的。

  目前杭州丰田汽车召回的进展究竟如何呢?杭州龙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部的工作人员介绍,维修只需加一块垫片,20分钟就可以修好,现在他们还没有提供上门维修的服务。该公司销售部的工作人员介绍,车辆未交付的,客户如果不放心可以申请退还订金,如果以后还想购买,也可以享受优先购买,但只限于召回车型。

  杭州金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人手有限,车主如果实在没有空的话,他们会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未拿到车辆的RAV4车主也可以申请退还订金。 (新华网浙江频道-每日商报 张睿 张哲)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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