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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匿名助长犯罪妨碍打击

2012年12月21日,公安部公布侦破的几起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透过这些案例不难发现,网络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活动的产生,同时也加大了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侦办难度。 [详细]

网络黑公关颠倒黑白 操纵舆论

何为网络黑公关

打击黑公关难度大

整治须多方努力

加强监管成趋势

个人信息泄露 网络是重灾区
出售个人信息

记者调查:网购火 贩卖个人信息猖獗

国家对快递业有着严格的要求,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违法泄露用户信息,违反规定的,不仅要对企业和个人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在这里,形同虚设。[详细]

人民日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开放的中国需要文明法治健康的网络世界,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广大网民,都应该珍惜这个平台。要求人人都用正确的方式说正确的话,是不现实的,但也应有法治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这是必须的。因为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这都是构建公序良俗的基础。[详细]

央视网评别让网民个人信息"裸泳"

近年来个人信息屡被泄露,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越来越高,但不幸的是,尽管如此,公民的信息仍不安全,曾有人形象地说,我们穿着安全铠甲在网络里"裸泳"。穿着安全铠甲意即给个人信息镀了一层安全膜甚至披坚执锐,而裸泳则意味着这些努力几乎沦为徒劳。[详细]

光明日报要为网络世界设定法治底线

社会生活有边界,网络世界有底线。虚拟的互联网不能跳脱公序良俗的规制。网络本就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工具,网络活动本身即是社会生活的投射,不应也不能成为一个只要自由、不要约束的王国。以法律规范网络生活,既是对网民权益的保护,更是网络自治的前提。 [详细]

新华网评织好保护个人信息的"法网"

唯有织好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法网",才能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织好这张"法网",就必须斩断利益链。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正是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贩卖个人信息的驱动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首要是从源头上堵住个人信息"流出"的漏洞。[详细]

谁动了我的信息?网络为个人信息泄露提供渠道

谁动了我的信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收到各种各样的推销信息、骚扰信息,甚至诈骗信息。对方不仅知道你的电话号码,而且知道你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甚至知道你的职业、学历、家庭住址。这些纯属个人隐私的信息,又是如何被泄露的?

据调查现在网络上一个购买信息的市场,一些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司和机构内部监管不严格,一些员工在利益驱动下可能会做出出卖公民信息的违法行为。[详细]

我国2亿网民都有过网购经历,但就在大家轻松网购的同时,快递单据上网民的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也被别人轻松的获取,甚至成为别人手中赚取的商品。当一份快递发出时,面单会记录着单号、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若管理不善,这些面单就成了泄露隐患。 [详细]

前不久在江苏南京,一些刚刚办了信用卡的用户还没有拿到卡,就被套现了大笔现金,原来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上贩卖的个人银行征信记录冒领信用卡。而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只能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起诉。 [详细]

据民警介绍,这些调查公司的工作程序,一般是先在网上购买被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然后再根据手机号码,在网上购买手机用户的定位信息,最后再派出专门的调查员,根据定位信息提供的详细地址,再对被调查对象进行监视、跟踪。[详细]

有专家指出一些企事业单位由于制度上的漏洞和个别工作人员的渎职,已经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比如一些在电信企业工作的员工利用自己的工作密码,调取用户信息,以此获取报酬。 [详细]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绝非一日之功,不仅要打击民间侵权行为,更要有效遏制机关企业的职务犯罪。而我国个人信息管理领域存在仍存在大量漏洞。目前,中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仍然接近真空,光有一轮报道执法并不能真正根治问题。而与之相对的是,对个人信息泄露,鲜有个人起诉的案例。因为诉讼成本太高,同时,维权手段也不完善。在2011年底中国青年报所做的社会调查中,有七成受访者在个人信息遭泄后,选择了“忍耐”。 [详细]

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
评论:互联网管理更应依靠机制和法律
     
 

互联网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密不可分

互联网是社会大众共有的虚拟世界,这一虚拟世界早已和现实社会密不可分,这就决定了互联网不是绝对自由的平台,而应该是和谐与法治秩序的领地。如果管理不善,国家信息安全就会受到威胁,企业电子商务就会受到影响,大众个人隐私就会受到损害。

互联网管理不仅依靠行业和个人自律,更依靠法律

对于网络监管,动力来自社会,呼声来自民间;作为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介入其中,健全法律机制,促进立法、执法,敦促行业自律,引导并保持互联网健康的发展方向,依据了社会形势,顺应了民众呼声。

网络公正不会自发产生

一个没有管理的舆论场,人人不负责任,必然是运动式噩梦死灰复燃,当大家都在污言秽语时,其结果就是文明者退出,流氓成了话语领袖,如此,又如何能建设一个好社会?

让网络社会与“法治”兼容并行

的确,近两年来微博、无线网络应用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已离不开网络,相应的法律公共服务也应该跟上,才能让网络走出“虚拟世界”,走进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现实世界。这就是要让网络社会与法治社会实现兼容并行,绝不允许个别人利用网络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不让网络成为谩骂、造谣乃至犯罪的温床。

制度是托举“网德”的刚性力量

制度,只有制度才是托举网德的刚性力量。网络规则如同画下一条底线,网民和机构行事必须建基于此,网德也会以此为底线止跌回升。道德的养成正是这样。制度健全,则会进入良德的良性循环。反之,则会是恶性循环。互联网作为未来文明和发展的一个领域,又怎么能没有优良的网德?没有优良网德的互联网,又如何去实现自身发展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建树互联网的信息运行规则,保护良好的信息运行秩序,是网络发展和网络文明本身的迫切呼唤。

互联网有法可依,才能执法有力

由于我国互联网立法还比较滞后,现有的执法依据多限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约束性不强,导致执法难以到位。因此,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对网站信息安全的技术建设进行规范,并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抵制信息泄露行为,从而切实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这是一个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市场秩序的理性选择。

央视网评:还网络清明是民意所趋

对于这类“害群之马”越是姑息纵容,所造成的负面后果越严重,对于公众利益的危害越严重。从对公众利益和网络安全、网络良风正气的角度,也应该自此开始探索和实践对类似的“黑公关”、恶意传播不良信息的个人和单位实施“零容忍”。整治网络乱象和恶意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者,态度越鲜明,威慑力越大,整治的决心越大、出台举措的时效越快,取得的社会效果也会越好。整治网络不良信息,整治类似的“黑公关”,不仅是还网络清明的需要,也完全符合民意需求。

 
     
各国依法监管互联网
各国政策
北欧

北欧

近年来,北欧各国民众普遍对互联网上谣言、谩骂和极端主义言论的散播感到担忧。瑞典35家媒体网站中,已有超过半数限制匿名读者发言。挪威议会日前开始审议对互联网不当言论予以制裁的刑法修正案。瑞典资深媒体人古纳尔·林奎斯特在博客上坚决反对匿名发言的行为。他说,使用实名参与讨论,可以令人更加负责,"躲藏在假名字后面就没有公开性可言"。[详细]

美国

美国

美国舆论曾一度把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视为"侵犯个人空间",甚至对之采取批评和怀疑的态度。但随着恐怖主义和网络犯罪行为日益严重,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只有对网络进行依法监管,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才不会暴露在犯罪分子面前。与现实生活一样,网络空间同样需要法律之手的介入才能形成公序良俗,而绝不可成为法律和监督的化外之地。[详细]

德国

德国

德国政界人士认为,不能让互联网成为没有法度的空间。在德国,有规范使用互联网身份的传统。近年来,对取消互联网匿名的讨论再度兴起。脸谱网站发言人表示,实名制是社交网络文化的一部分。德国的互联网起步早,发展较为成熟。据统计,目前德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已高达75%,管理愈显重要。德国政界流行一句口头禅:"不能让互联网成为没有法度的空间"。[详细]

东南亚

东南亚

东南亚国家的互联网管理大体为政府主导,其中新加坡较有代表性。为杜绝非法内容及谣言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消息蔓延,新加坡政府于2003年成立媒体发展管理局,专事网络管理、监控,特别是过滤网络信息。该机构要求有关政治或宗教问题讨论的论坛网站必须事先注册。此外,新加坡政府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屏蔽某些特定网站或网上的不实信息和言论。[详细]

英国

英国

面对互联网、微博等新兴传播方式,英国政府认为原有的法律条款已经不能对新兴媒体进行有效监管,限制了情报机构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信息。为适应反恐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英国政府将出台互联网监管法规。根据英国媒体日前披露的内容,这份新法规草案允许政府有关部门严格监管互联网,允许情报机构依法监听电话,了解短信和电子邮件的内容。[详细]

法国

法国

法国涉及互联网管理的立法在欧洲处于领先水平,这与法国早先发展网络的经验与探索是密不可分的。如法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就成立了一个"信息与自由国家委员会",当时该委员会已针对网络引起的社会适应与变革问题做过许多探索,在电视台等各种媒体上组织过大规模的讨论。如:有关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等一系列问题都曾有过讨论。[详细]

印度

印度

20世纪末,印度政府开始意识到网络监管的必要性。起初,印度网络监管主要着眼于技术层面。印度警方从99年开始与电脑专家合作,一起调查网络犯罪案件。2000年6月,印度政府颁布了《信息技术法》,规定向任何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传播病毒或导致病毒扩散,以及对电脑网络系统进行攻击或未经许可进入他人受保护的计算机系统等行为,都构成网络犯罪。[详细]

日本

日本

日本各大移动网络运营商也纷纷推出应对措施,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同时,各种民间组织也在为防止儿童接触网络有害信息而努力。在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日本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已经出现改善,未成年人受害者数量呈下降趋势。日本警视厅公布的数据表明,2009年上半年,因上交友网站而受害的未成年人为265人,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5.6%。[详细]

韩国

韩国

韩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互联网审查机构的国家。早在95年,韩国就修改通过了新的《电气通信事业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并根据该法令组建了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业务包括接受不良信息网上举报、对网络进行监察、关闭国内非法网站、屏蔽国外不良网站等内容。08年,韩国政府新成立了"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接手了上述职责。[详细]

尼泊尔

尼泊尔

在尼泊尔,主管互联网服务的信息通讯部通过制订《网络法》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尼泊尔《网络法》对于言论和表达的自由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网络法》,发布不良信息,导致社会混乱或诋毁他人者,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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