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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浙江宁波市,两拨人在一KTV场所内发生矛盾,一方持刀将另一方一人捅伤,伤者不治身亡。警方锁定疑犯为32岁的重庆籍男子阳兵及其三名同伴。 30日12时许,江苏南京警方接宁波警方通报,阳兵等4名犯罪嫌疑人乘坐的皖D21897客车可能途经南京,希望南京警方予以协查。 12时30分,南京长江三桥收费站收费员发现嫌疑车辆,并迅速通知警方。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示先对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员告知司机裴师傅,刷卡机坏了,需要等待。40分钟过去,收费员仍称没修好。 13时许,警方登车检查,其间,疑犯阳兵在车上突然持刀劫持一名9岁小女孩,并将一名男性乘客李某控制在车尾,与警方形成对峙。警方一方面调集谈判专家、特警、刑侦、交警等警力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迅速疏散完车上其他乘客。狙击手也埋伏在暗处,将枪口对准车窗。 14时20分,经警方劝说,3名嫌犯主动下车投案,劫持人质的疑犯阳兵仍与警方对峙。由于阳兵挟持着两名人质,而且又在车厢后面,只有一面面对着民警,加上车厢内通道狭窄,不利于民警在车厢内将嫌疑人制服。经过会商,特警队员奉命在情况危急时刻开枪射击嫌犯。 14时50分左右,众人听到一声沉闷的枪声。人质李某被警方开枪误伤,击中脸颊,随后,被警察搀扶下车。 15时15分,在紧张对峙了近两小时后,阳兵突然情绪激动,挥舞着手中的利刃意图伤害人质,狙击手果断开枪,击中阳兵颈部。小女孩被解救,由于受到惊吓,女孩哭声不断,但并没有受伤。随后,身着绿衣的阳兵被警方制服,送上警车。
一开始,两名交警登上大巴,要求客车司机将车靠边停,要进行“例行检查”。随后,一辆警车赶到,4名特警持冲锋枪冲上大巴,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检查。检查完所有乘客身份证后,特警让乘客全部下车。乘客快要下完时,一名穿粉红色上衣的妇女疯狂冲下车,跪在警察面前哭诉:“我的女儿还在车上,被一个男的拿刀逼着,不让下车,快救救她!”
车上,阳兵左手搂着小女孩,右手持水果刀对着女孩喉咙,吼道:“你们谁也不准过来。”在阳兵所在的倒数第3排靠窗座位上,一名未及下车的男子也成了人质。数十辆警车赶到现场,许多警察穿着防弹背心,背着微型冲锋枪。车内,几名便衣警察与阳兵艰难地谈判;车外,狙击手埋伏在30米外的一堵墙后,将枪口对准大巴车的后窗。由于大巴车窗玻璃颜色偏暗,还拉着半幅窗帘,因此很难瞄准。
经过谈判专家的耐心劝说,阳某没有回心转意的意思,他的三名同伙,经劝说,愿意下车投案。此时,谈判专家继续在车上劝说阳某缴械投案,无奈阳某依然无动于衷,继续劫持着人质与警方对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专家提出给阳某送水,但是阳某不允许民警靠近,只允许对方将水扔到临近的座位上,防范意识很强。
人质之一李先生脸颊被子弹穿透,颧骨受损,牙齿脱落,于江苏省人民医院外科ICU病房接受治疗,现伤情有所好转。 据自称是李先生姐夫的吴先生称,子弹由左侧面颊打入,由右侧面颊穿出。李某面部骨折,现已经由钢板固定,数颗牙齿脱落。李某的喉咙插了一根呼吸管,不能说话,但意识清醒。 吴先生称南京警方已向家属承认,李某的伤是警方开枪误伤所致,并表示李某治疗产生的费用由警方支付。对此说法,南京警方未予回应。
警方与劫匪对峙约100分钟后,第一次开枪。这颗子弹并未打中劫犯,却打在了人质李某脸上。 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处置劫持人质行动中,确保人质安全、避免激怒劫持人,是最起码的要求。警方误伤人质,是典型的失败行动,并很可能因此激怒劫犯,危害第二名人质生命安全。 而警方出动了谈判专家,本是为了安抚劫匪的情绪,防止其铤而走险。但另一边却是狙击手失败的枪声在激怒劫匪,这样的矛盾让南京警方情何以堪?
警方第一次开枪时,狙击手与劫犯间隔着大巴的玻璃。这一枪穿过玻璃后,并没有击中劫犯,而是打在了人质脸上。 专家称,隔着玻璃对目标进行打击,要慎之又慎。原因在于,子弹在穿过玻璃后,飞行轨迹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偏转。理论上,隔着玻璃对目标进行打击,可由两名狙击手配合。第一人先开一枪,击碎玻璃,紧接着,第二人开枪,透过第一枪造成的弹孔,对目标进行射击。一般来讲,警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将玻璃摇下、取下或者击碎,再由狙击手进行射击。
根据南京警方通报,客车经过南京长江三桥收费站时,其上载有四名命案嫌疑犯的消息,南京警方早在1小时前已经掌握。而据媒体报道,警方出现在现场时,有警员身穿防弹背心、手持冲锋枪。 既然四人到来在警方的预料之中,为何警察查车时不能采取隐蔽行动,以防惊动犯罪嫌疑人?
南京警方通报称,8月30日“12时许,南京警方接宁波警方的相关通报”。而据媒体报道,当日12时30分,大巴抵达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收费站北出口,这时并不见有警察。至少40分钟后,才有交警、特警陆续出现。以此计算,警方在得知客车过境消息70分钟后才出现在现场。这种应急处置的效率就值得质疑。
特警在第一次开枪失败后,过了半小时再次开枪,仅仅只是擦伤劫匪的脖颈,从电视画面上可以看出,被擒获的劫匪意识清醒、行动自主,其行动能力并未被摧毁或压制,如果他真想杀人质,完全可以在枪声过后再次动手。狙击手再次开枪,仅仅只是擦伤劫匪的脖颈,被擒获的劫匪意识清醒、行动自主,行动能力并未被摧毁或压制,如果不是其他警察扑上去,劫匪完全有机会行凶作恶。
每一个警察其实都应该明白,面对暴徒劫持人质这种具有诸多不可控因素的高危场面,警察首先必须想到人质的安全,其全部工作的核心和评价标准,也是人质的安全。任何解救行动,都不应抱侥幸的心理,更不能把保证人质的安全寄希望于劫匪的仁慈或胆怯。在确保人质安全的前提下,警察暂时的委屈甚至顺应歹徒要求让其暂时逃离,都是可以而且应当接受的代价。在人质的安全和公共安全面前,其他一切因素,都应该也必须让位。 我们希望,中国警察应当深刻检讨南京警方这次失败的解救人质行动,从公安工作观念、危机应对心态、谈判技巧、开枪时机和能力等多方面进行深度反思,校正不合适的甚至是错误的观念,避免在今后的类似行动中再犯同样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