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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有公众参与、征求民意和科学论证的程序,就不会出现在商户店面门口设摊位的荒唐事情”
对于江西弋阳的做法,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通过拍卖授权占道经营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也可认为是一种行政措施。
姜明安表示,如果作为行政许可行为,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许可,其实施权只能是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主体。
如果《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10条设定的是一种临时性许可(早已过了临时期),那该条款规定的许可主体乃是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行政机关,而非城管。在许可内容方面,该办法没有对市政道路和人行道设经营摊位规定任何限制性条件,更没有对许可对象确定任何要求。姜明安表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决策的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通过一定途径和形式(如座谈会、听证会或互联网等)征求民意。
姜教授说,“显然,江西弋阳城管的行为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的。”
姜教授认为,如果江西弋阳城管的上述行为只是一个解决下岗工人、城市无业人员等困难群体生计的行政措施,那么该行政措施的确定主体应属于弋阳县政府而不属于城管,其确定程序同样应遵循公众参与、征求民意和科学论证的程序。该措施必须规定对市政道路和人行道设经营摊位的明确限制性条件,对安置对象的明确要求,如果一个摊位有多个符合条件的人申请,可按申请先后顺序或抽签决定,而决不能搞招投标和拍卖,就像分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不能搞招投标和拍卖一样。
“有公众参与、征求民意和科学论证的程序,就不会出现在商户店面门口设摊位,商户自己已经租了门面,还要自己掏钱租人行通道一类荒唐事情。”姜教授说。
责编: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