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女童遭遇性侵犯严重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5日 11: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综合

  据正义网报道,近年来,针对农村留守女童受到性侵犯案件时有发生。据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统计,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该院辖区9个基层院共起诉此类案件124件,受害女童多达149人。此类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女童的身心健康及农村的和谐稳定。

  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女童受到性侵犯案件呈现如下五大特点:

  一是农村留守女童监护缺位,容易成为受害群体。在边远山区,青年农民多外出务工或经商,常年在外,其未成年子女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顾,或托护其它亲戚邻居照顾,还有的适龄女童甚至在家玩耍,来自家庭和学校监护、保护缺位。

  二是犯罪分子与受害女童一般具有亲属、亲戚、邻居、师生等特殊关系,犯罪分子容易作案。如巫山县某小学教师苏某利用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春游等机会,找僻静处强行与女童王某多次发生性关系,作案近半年。王某不堪忍受苏某的长期性侵害而辍学离家出走。2007年12月12日晚,胡某回家看到邻居家10岁女童李某与自己的女儿同睡一床,便把李某抱到自己的床上,强行脱掉李某的内裤实施奸淫。

  三是受害女童年龄偏小,性防卫能力差,犯罪分子容易得逞。巫山县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10件女童性侵害案件,受害女童最大的13岁,最小的仅3岁。

  四是案件发现、侦破难度大。2005年下半年,张某多次强奸12岁养女易某。2006年7、8月,张某又多次强奸另一9岁养女易某。因害怕打击报复和家丑不外扬思想的影响,受害女童母亲不敢告发,张某作案近两年才被公安机关捉获。

  五是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由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女童家庭多是同村邻里或具有亲戚关系,一旦案发,往往会造成家庭间、亲族间关系长期紧张甚至矛盾激化。受害女童往往还会受到歧视,家长认为出了这种事已“无脸见人”,往往让其过早辍学或外出打工。受害女童在压抑愤怒的环境中成长,身心健康长时间得不到修复。

  据悉,有关部门对农村留守女童受到性侵犯问题已引起高度重视,并呼吁社会各界对农村女童特别是留守女童给予更多的呵护。

  笔者认为,要预防和杜绝此类案件发生,必须从基层组织入手,建立相应责任制,把保护农村留守女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很抓落实。一是地方党委和政府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对农村的思想道德教育要有长远规划。把农村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纳入考核指标,经常性的文化娱乐和法制教育活动要形成长效机制,大力提高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二是要发挥基层妇联组织的重要作用,联合家庭、学校和其它基层组织,加强对农村留守女童的监护管理,形成预防网络,筑牢第一道防线。发生留守女童受性侵害案件后,要及时对受害女童及家庭提供必要维权救济和心理修复措施。三是要加大对农村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侵害留守女童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侦破、从严处理。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体现司法文明,注意对受害女童及家庭隐私保护,防止形成二次伤害。

责编:许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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