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以“执法听证”防止城管权力滥用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3日 04: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城管现场执法,做出处罚决定,若当事人不服,就应当组织听证。当然,听证可以是简单的,甚至在现场即可进行。当然,这样的做法可能会耗费点时间,但是,这本来就是执法应当付出的成本。

  目前,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已将《北京市城管执法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览表(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发到城管基层分队,对280余项处罚项目的处罚数额予以规范,旨在避免“同案不同罚”现象。

  这样的工作当然有意义,也十分必要。城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其执法过程中使用最多的惩罚措施就是罚款。罚款既关涉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也关涉当事人的财产权。因而,这种权力理应受到严格限定。

  不幸的是,长期以来,法律规章对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的处罚措施之规定,通常比较含糊。举个例子,《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等,城管“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这样的规定显然很不规范。“可”的含义不明,罚款数额也相差很多。结果,同样是随地吐痰,城管既可以不罚款,也可以罚20元,又可以罚50元,这样就造成了上下其手的空间。

  而城管与当事人的冲突,有时就是因此而起的。当事人看到,别人同样乱倒垃圾,城管只是“责令改正”,但轮到自己,就被罚50元,他当然觉得不公平,当然会与城管据理力争。

  所以,要限制城管的自由裁量权,首先应当系统地修订现有的行政处罚法条,尽可能地取消“处以多少元以上多少元以下罚款”这样含糊的规定,改为一个确定的数额。有人会说,即便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也可能有情节不同,单一罚款数额反而会不公平。为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应当明确列出若干情节,分别确定具体的罚款额。若遇到比较含糊的情节,则比照最轻情节处罚。

  这样比较确定的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城管最新的办法,未必能够有效解决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试行的23个项目的罚款数额通过这样一个公式计算:罚款数额=罚款基数×(基准系数+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这里的“系数”未免多了点,而“系数”越多,城管的自由裁量范围反而越大。当然,在法规没有修订之前,这样的措施还是必要的。

  不过,即便实行这个措施,或者修订了法规,仍然无法完全解决城管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只要是执法,就不可能避免自由裁量权,因为到现场执法的终究是人,而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因此,法规总是要给城管以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而只要有这种权力,它就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因此,需要另外有制度来防范,向当事人提供救济。

  这就是听证制度。城管现场执法,做出处罚决定,若当事人不服,就应当组织听证。当然,听证可以是简单的,甚至在现场即可进行。比如,一个城管做出处罚,当事人不服,则由他的上司接手,组织简易听证,由当事的城管和管理相对人分别陈述自己看法,对争议的处罚决定进行审议,据此就是否处罚、如何处罚作出决定。这样,可以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申辩的机会,也在执法现场引入监管程序,甚至可以临时拉几个路人作“陪审员”,以监督听证过程的公正性。

  当然,这样的做法可能会耗费点时间,但是,这本来就是执法应当付出的成本。程序的正当性,当事人的心服口服,比起执法效率来,更为重要。

  □秋风(学者)

责编: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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