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1]拆迁变法,正在加速(2009.12.29)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1日 16: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CTV.com

  

主持人 董倩:
    晚上好,欢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今天我们来关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

主持人:
    王教授,我们先来看名称的变化,原来叫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在修改中、酝酿中的新条例,“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多的一个是“征收”,一个是“补偿”,这两个字意味着什么?

王锡锌 特约评论员:
    这两个词恰好就是我们房屋拆迁过程中两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征收”简单地说,就是国家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强制性地收购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私有所有的房屋。

主持人:
    收购按我们的理解就叫买卖,买卖应该是我愿意卖你愿意买才叫买卖,为什么在买卖收购之前加上国家强制性去收购?什么意思?

王锡锌:
    的确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知道买卖应该是平等的、自愿的,但是我在这里想到征收强调的这种强制性主要是基于国家为了某些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当我们强调征收的强制性的时候,一定要去关注它的目的,那就是必须是,而且也只有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强制性的购买。

主持人:
    刚才我们说的是征收,补偿呢?征收完了,人们必然担心补偿的问题怎么解决?

王锡锌:
    就算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强制性的购买,公平的、合理的补偿应该说是应有之意,国家在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强行购买的时候,要让一部分房屋的所有者要牺牲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牺牲不能够是白白地做贡献,因此公平的、合理的补偿就成为了一个核心的问题。

主持人:
    今天我们关注的是正在酝酿中的新条例,跟过去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老的条例相比,最大的改变是什么?

王锡锌:
    最大的改变,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由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现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最重要的变化,实质性地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原来的条例更多地是只强调了拆迁流程中最后一个环节,就是拆房屋的环节,我们刚才已经说了,要拆房屋,其实首先要对房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并且要给予补偿,所以新的条例加入了征收、补偿。第二个方面,我们原有的条例更多地强调拆迁部门的管理,把管理和拆迁人的权利更加突出了,新的条例将会更加关注对公民合法所有的私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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