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访谈]解刑事被害人燃眉之急(2010.03.02)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1日 16: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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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导致被害人伤亡后,往往被告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被害人依法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无法实现,一些被害人和家属由此陷入困境。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决定把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中央有关部门出台规定,很多地方也陆续开始探索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一些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已经受到了救助。

雪中送炭的"救助金"

贾玉志是山东省平度市明村镇南埠村村民,她的丈夫王坚波在2008年11月12日,被人打成重伤,至今卧床在家。2009年11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静波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群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被害人王坚波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1670元,目前,此案正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而一年多来,贾玉志为了给丈夫看病,她几乎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

为了帮助贾玉志解决燃眉之急,负责审理这个案子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官秦德顺建议贾玉志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因为根据他多年的办案经验,被告人方没有执行条件,贾玉志很有可能从被告那里得不到补偿。春节刚过,负责审案子的法官们就给贾玉志送来了救助金2万元。

"让被害人和家属感到满意"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在现实中,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非常普遍,致使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生活十分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必要的经济赔偿,很多被害人家庭陷入困境。

所谓刑事被害人救助,就是近些年来,在中央的指导下,各地正在进行探索的一项救助制度,专门针对在严重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无经济偿还能力,无法得到应有经济赔偿的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院长张军解释,对严重暴力犯罪发生以后,被害人受到犯罪的侵害、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是已经造成死亡,被告人没有经济来源进行赔偿,受害人没有其它途径可以获得赔偿,经济生活陷入极端困难这一条件的,就可以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得到经济上的帮助。

在我国,被害人救助制度还处在摸索发展阶段,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列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政法部门以及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 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区都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意见。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补偿的标准也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各不相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邹川宁介绍,在青岛每一户的补助金额最多能有3万元,最少的也有5千元,原则就是救急不救贫,这些钱不能够解决被害人所有的问题。实际上,青岛从2004年底就开始尝试对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施行救助,迄今为止已有600人被救助过。从实际工作来看,只有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才能更好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解决问题。  

     从最初发放救助金,到建立起包括司法、民政、劳动保障等多方面在内的全方位救助体系,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正在逐步规范、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人民满意,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标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提高了司法效率,维护了司法公正,解决了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问题。这项改革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政法机关的形象,更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新的变化。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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