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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余热未消。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首次明确了包括“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等6种不能用于死刑定案的证据。这被视作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巨大创新和突破。
然而回溯赵作海案,不难发现,将赵作海致罪的推手不仅仅是公安取证的刑讯逼供。这其中包括,当地乡村的道德审判,司法界解决超期羁押的决心以及政法委的协调办案等等
本刊记者/刘刚 (发自河南商丘)
重获自由的赵作海回到赵楼,看见围上来的老乡,忙不迭地递烟,但没有人肯接。
在赵楼村,如今的村民们还是看不起赵作海。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个男人虽说被证实没有杀人,但至少干了偷鸡摸狗的事情。
乡村的罪人
通奸——在这个中原农村是一辈子抬不起头的事。
这是一个被麦田包围的平静村庄,一条机耕道贯村而过,村民的院子邻路而建,全村1000人上下,流言飞语从村头到村尾的传播用不上10分钟。
11年前,赵振晌从赵楼村“消失”后,村民们相信他肯定已经不在人世了,“好端端的一个人,怎么就蒸发了。”与此脱不了干系的只有赵作海。
他与赵振晌此前发生过流血冲突,然后赵振晌就“消失”了。
这个简单的逻辑在赵楼村人们的心里一开始就根深蒂固。民间旁证不断地增加,二赵因为一个女人争风吃醋,而且都与这个女人不清不楚,此前纠纷还动了刀子。
不管村里人怎么说,在赵振晌“消失”四个月后,警察带走了赵作海。
调查了20多天,赵作海被放了出来。因为警方找不到更多的证据,哪怕连赵振晌的尸体都没有。
但在许多村民心里,赵振晌的“消失”,肯定和赵作海有关。只是证据尚未出现。
赵振晌“消失”快一年半的时候,赵楼村出了一件大事。村西头的井内,挖出了一具无名尸体。尸体已经高度腐烂,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尸体上还压着几块巨石。
当天夜里,赵作海又被派出所的民警带走了,当时他刚从地里忙完农活回家。
那是1999年5月8日,赵47岁。
赵作海被带走的第二天,就被刑拘,罪名是涉嫌故意杀人。
两天后,他被带到商丘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这里,赵作海遭遇了“生不如死”的刑讯逼供。
他先后做了9次有罪供述。这些口供也成为他日后定罪的重要依据。
在公检法系统最终为赵作海定罪之前,这个案子在赵楼村已经被视为铁案。和二赵不清不楚的那个女人,成为村里人眼里的荡妇。不久赵作海的老婆也改嫁了,撇下两个无人照看的孩子。
在赵振晌“消失”一年半之后,民间的审判系统已经结案,对于赵作海,“当地人皆曰可杀”。
但警方的取证调查还在持续。在被刑拘40天后,1999年6月19日,柘城县检察院对赵作海正式批捕。当时的柘城县检察院批捕科科长杨东平,后来成了柘城县检察院反渎职局的局长。
被呈送到柘城县检察院批捕科的证据有:赵作海的口供,刑事技术鉴定,证人的证言以及赵振晌的失踪。
柘城县检察院正是依据上述证据,做出了批捕决定。
证据不足的“凶手”
根据司法程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99年10月,赵作海案完成了公安环节的预审后,由柘城县检察院公诉科报送至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起诉。
当年,商丘市检察院承办此案的小组共两人,公诉处副处长王长江牵头,主诉检察官是汪继华。
“赵作海的案子就一个核心问题,尸源问题。”事隔11年,汪继华对于赵作海案的具体细节已不清晰,但汪继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当时初步感觉,这个案件无法确认被害人身份,所以案卷一到我手里就退了。”
汪继华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1997年到商丘市检察院工作。他是一个很看重职业声誉的人。获得过“人民信得过检察官”的荣誉称号。
在当时,村里人都觉得赵作海是杀人凶手的时候,检察官汪继华做了退卷的决定。理由是,证据不足。
除了尸源无法确定是赵振晌,另一处疑点是凶器。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了一些细节,不久,案卷再次被报送到商丘市检察院。
“但是尸源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汪继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按照法规,检察机关两次退卷后,公安机关要么撤案放人,要么变更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1999年12月9日,商丘市检察院第二次退卷,但赵作海却依旧羁押在柘城县看守所。
“如果当时释放赵作海,社会效果无法估计,放大了讲,关着他就是政治需要。”汪继华分析,社会评判,不是专业评判,“现在赵振晌回来了,村民才知道他没有死,才知道赵作海没有杀人,可那时候赵振晌没有出现,谁知道赵作海有没有杀人?”
2001年5月,汪继华辞职离开商丘市检察院,与人合伙创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一直到2002年被起诉,赵作海被超期羁押将近3年。
三堂会审
就在赵作海被羁押期间,千里之外的广西玉林,曝光了一起因超期羁押导致的悲惨事件,掀起了社会上对超期羁押的密集关注。
在广西玉林,1974年,谢洪武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反革命罪”拘留,此后,谢在玉林第二看守所里度过了漫漫28个春秋。
这一案例的曝光引起了司法界的反思。
超期羁押被称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三大难题之一。据权威部门的统计,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超期羁押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
2000年全国九届三次人大会议上,陕西人大代表刘三阳提交了《关于对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行“拖案”责任追究制的建议》,认为“拖案”数量多、涉及面广,对社会稳定影响大,所造成的危害绝不亚于错案。
200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超期羁押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在当年6月底之前要全部纠正。
《通知》还特别提到,“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案件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认识不一致而久拖不决的案件,可以专题报告党委、人大、政法委,促进问题的积极解决。”
在此背景下,赵作海案再次启动了司法程序。
2001年7月,中共商丘市委政法委召开协调会,政法委和公、检、法三部门经研究认定,该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仍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予受理。
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王长江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在柘城县检察院召开,决议要求公安局去做DNA鉴定,确定尸源。”
但DNA鉴定报告最终无法形成结论。赵作海又被持续羁押了1年多。
时间到了2002年,政法系统解决超期羁押的决心越发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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