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1日 12: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3号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六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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