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晋名誉权案:宋祖德刘信达提交致歉声明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4日 20: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5日,徐大雯(后左一)在法院接受媒体采访。新华社记者 陈飞 摄

  新华网上海5月24日电(记者杨金志)侵犯已故导演谢晋名誉权的宋祖德、刘信达在法院通告的限令下,24日来到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交了向谢晋遗孀徐大雯的致歉声明,缴纳15万元赔偿费用,并承诺在20天内于指定网站、媒体刊登致歉声明。

  24日中午12时15分许,宋祖德、刘信达来到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交手写的《道歉声明》称:“我们是(2010)静执字第341号案件被执行人宋祖德、刘信达,今就侵犯已故著名导演谢晋老师名誉权一事,作出如下致歉声明:由于我们虚构事实、以假乱真,诋毁了谢晋老师和徐大雯老师的名誉,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并使徐大雯老师的身心遭受重大打击,我们深感内疚,现真诚地向谢晋老师和徐大雯老师表示最深刻的歉意,恳请取得徐大雯老师的原谅。我们保证以后遵纪守法、谨言慎行,不再作出类似的侵权行为。”

  24日当天,宋、刘二人还带来了15万元现金作为执行款,向法院交纳。此前,法院已经从刘信达账户中执行11万余元款项。目前,相关执行费用还缺3万余元,主要是法院执行费、公告费等费用,宋、刘二人承诺将在7天内主动将余款划到法院账户。徐大雯代理律师富敏荣表示,由于对方态度比较诚恳,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要求。

  与此同时,宋、刘二人提出可否改变道歉方式,不在网站和媒体刊登道歉声明,而是当面向徐大雯女士道歉。经律师电话征询徐大雯意见,徐大雯表示不愿变更道歉方式,也不愿面见他们。由此,法院要求宋、刘二人在20天内,连续十天在5家网站、5家报纸刊登致歉声明。

  2008年10月谢晋逝世后,宋祖德、刘信达多次在网络博客上发文,捏造事实诽谤谢晋。2009年12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定宋、刘二人侵犯谢晋名誉权,要求他们公开道歉,并赔偿谢晋遗孀徐大雯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近29万元。后上海市二中院对宋、刘二人上诉维持原判。今年5月,静安区法院发布执行公告,限定宋祖德于5月24日13时到法院报到,否则将强制执行。

 

责编:许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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