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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被告人阙敬德(右)、张志琴在法庭上。新华社发(陈永良摄)
上海倒楼案主要责任人阙敬德、张志琴被判处无期徒刑
新华网上海4月21日电(记者杨金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上海闵行倒楼案主要责任人阙敬德、张志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阙敬德犯贪污罪,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人均被判无期徒刑。
关于两人贪污犯罪方面,法院认定,1995年12月,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受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委派,分别担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及董事、副经理。2000年10月,梅都公司经梅陇镇企业改制办公室同意进行企业改制,并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间,阙敬德、张志琴利用职务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过程中,采用隐匿、欺骗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246万余元资产未被计入资产置换价格。
2001年2月,梅都公司以净资产1000余万元的价格置换给阙敬德、张志琴等24名自然人。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变更登记,被告人张志琴占股超过64%,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阙敬德占股15%,并担任董事。阙敬德、张志琴实际侵占梅都公司资产价值3,370余万元。
法院认为,阙敬德、张志琴虽未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