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服刑 假释=提前释放 保外就医=放人?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4日 12: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上海市检察院介入刑罚变更执行全过程破解奇怪等式

  2009年10月,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的原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被送至司法机关继续侦查。

  在刘万清的权力寻租链条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关键一环。根据官方通报,“刘万清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审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影响极其恶劣。”他曾经为28例罪犯的保外就医打过招呼,从中收受9人次贿赂20.7万元。

  一起刑事案件,法院的终审判决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任务的完结,刑罚执行公正才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环节。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缓刑=不服刑”、“假释=提前释放”、“保外就医=玩猫儿腻放人”等奇怪的等式。

  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在刑罚变更执行上监督乏力,本为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减释保”,变成权力寻租者的乐土,服刑人员借此逃避法律制裁,司法人员借此“无所顾忌”地徇私枉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曾表示,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加大对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力度,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将由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

  原来的检察监督好比“马后炮”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1996年以前,检察机关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纠正的违法行为不在少数,2001年至今维持在8000人次左右。有法学专家指出,此类违法行为“高位”运行的原因在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的审查程序。

  一般来说,刑罚变更执行是由监狱提请,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尽管立法意图是想通过法院的审判权来监督监狱此类工作的公正合法性,可是在法律实践中,法院的审查完全依赖于监狱提出有关材料,裁定权就体现为形式上的手续。

  如此,监督的关卡只能再次后移,交由检察机关。然而,检察院只能在认为法院裁定不当时,提出纠正意见。这个时候,裁定早已生效,为时已晚。滞后的反应机制使得检察机关地位尴尬,形式意义上的监督权根本无法及时纠错。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要建立对“减释保”的呈报、审批活动全过程同步监督机制。

  从事后到同步,从被动到主动,监所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因此发生重大变化。

  “检察机关已经把监督关口前移,介入刑罚变更执行的全过程。”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日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建立和完善同步监督制度,也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9年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规范同步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制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考察、提请、裁决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同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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