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副局长受贿被判13年 行贿人与朱志刚落马有关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1日 05: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崇文区地税局原副局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朱凤珍,日前被宣武法院认定受贿100余万元,以受贿罪判刑13年。朱凤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违规免除220万滞纳金

  朱凤珍今年52岁。判决书显示,2000年,税务机关发现房地产企业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需要补缴税款,并要加收税款滞纳金220万余元。公司老板王福生(另案处理)找到时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的朱凤珍,希望帮忙免除滞纳金。

  朱凤珍向领导提出建议,建议免除富华公司的滞纳金,因为富华公司是纳税大户,对东城区以及北京市的贡献都挺大,但近期资金困难。朱凤珍的意见被采纳,富华公司滞纳金被免除。税务稽查人员后来发现,根据相关规定,富华公司的滞纳金不应免除。

  事情办成后,朱凤珍与王福生开始来往。

  向行贿人“借款”100万

  宣武法院认定,2001年10月,朱凤珍的儿子出国留学,王福生让自己的公司为朱凤珍支付了签证代理费用1.6万元。

  2003年,王福生属下的北京新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项目时,有2.7亿元是拆迁费,新美公司在核算时无法将这部分列为成本。朱凤珍推荐自己的妹妹到新美公司做税务代理,王福生与朱的妹妹签订了税务代理合同,每年税务代理费30万元。

  2004年,朱凤珍以妹妹的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王福生借款100万元。王福生让财务人员把这笔借款做成了咨询费,给了朱凤珍。

  行贿人与朱志刚落马有关

  宣武法院认为,朱凤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收受请托人财物,犯有受贿罪,判刑13年。宣判后,朱凤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案件材料显示,财政部原副部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落马与向朱凤珍行贿的王福生有关。

  据媒体报道,朱志刚“落马”的直接证据之一,是其家属以70万元购买了市价300万元的王福生所控开发商的一套住房。

  王福生在2007年《福布斯》、“胡润中国富豪榜”均榜上有名。2008年初,因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偷税漏税,王福生被控制。 (记者王殿学)

责编: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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