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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网报道,距上次庭审不到一周时间,上海熊猫的奶粉的三名责任人今天接受了奉贤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原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王岳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原熊猫乳品公司总经理洪旗德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原熊猫乳品公司副总经理陈德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熊猫乳品公司系被告人王岳超、陈德华等国内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因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有三被告人和公司生产技术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决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 6,520余罐,价值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案发后,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经权威机构对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仍将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甜炼乳掺入原料用于生产炼奶酱,且部分产品已销售,其行为符合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构成要件,王岳超、洪旗德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德华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发生在“三鹿奶粉”事件后,三聚氰胺对人体的危害已有社会共识,且熊猫乳品公司也曾因奶制品中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而被国家质量管理部门全国通报,并责令停产整顿。三名被告人为了单位的不法利益,仍组织实施在食品生产中掺入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从重处罚。庭审中,陈德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许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