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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日内基金垫付救命钱
酝酿多年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全文)明日正式实施,车祸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等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不过,由于广东省的配套实施细则没有出台,广州市相应的管理办法也无法出台,车祸受害人要真正受益还需等待。
【焦点】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交通事故基金填补事故后救助空白
72小时内的医疗费用
由事故救助基金垫付
其实早在2006年国家交通安全法实施时,就已经规定成立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由于管理办法迟迟无法出台,社会救助基金一直是个“无头账”。
今年10月底,国家终于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作了进一步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还规定,对于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