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房建办原主任倒卖公房牟利 3罪并罚获刑20年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3日 09: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12月22日下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温州市房建办原主任丁志贞有期徒刑20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8年,丁志贞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31万余元,收受财物近20万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利益损失638万余元。

  据悉,丁志贞的大部分赃款赃物是通过倒卖房子获取差价的手段获得的。2004年10月至2006年4月间,丁志贞和王继静(时任市房建办综合处处长,已判刑13年)合谋,私自将由市房建办负责开发建设的一处住宅楼的9套商品房通过房产中介机构以市场价格出售后,以市计委2002年核定价格向市房建办上缴房款,从中牟取售房差价款436万余元,其中丁志贞分得200余万元。

  2004年年初,丁志贞在当时商品房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以明显的低价将由房建办开发的3套商品房出售给王继静、金敏(时任市房建办计财处处长,已判刑6年)、陈海滨(时任市房建办工程处处长,现被取保候审)3人。3人送给丁志贞16.5万元表示感谢,丁志贞予以收受。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陈锋 陶京津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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