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街致2死1伤追尾车祸肇事者被批捕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3日 15: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社

专题:辛梓看新闻(橙色版)

  

    昨日,记者从朝阳检方获悉,驾驶英菲尼迪轿车追尾菲亚特轿车,导致2死1伤事故的犯罪嫌疑人陈家,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据介绍,陈家肇事时集酒驾、超速等多项违法行为。

肇事前曾在酒吧饮酒

  检察官介绍,5月9日是陈家的朋友薛某的生日,为给朋友庆生,当日凌晨1时5分许,陈家与朋友许某、赵某、薛某等人在酒吧饮酒后,由陈家驾驶英菲尼迪轿车载着许某、赵某、薛某离开。

  5时35分,“英菲尼迪”由北向南行至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将正等待红绿灯的菲亚特轿车撞出路口,致其又与一辆转弯的公交车相撞,造成“菲亚特”车内一家3口两死一伤。

  瞬时车速超过110迈

  据介绍,事发后,肇事司机陈家弃车离开现场,后于当日在住地被公安机关控制。

  据承办人介绍,在此次事故中,陈家具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标志、事故后弃车逃逸等情节,经交管部门认定,陈家负事故全责。

  据承办人介绍,根据技术人员的专业实验,运算得出英菲尼迪轿车在事发时的时速为110.6-121.7公里,远超过案发路段的限速标准,属超速行驶。

  肇事人涉嫌故意犯罪

  朝阳检察院此案承办人表示,陈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目前,陈家因涉嫌上述罪名被批捕。

  对于检方对陈家的批捕罪名,昨日,遇难者陈伟宁的亲友表示欣慰,并称已准备民事赔偿方面的起诉,但具体索赔数额尚未确定。

  ■ 释法

  定罪“危害公共安全”因属故意犯罪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的定罪和获刑广为市民关注。本案为何没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呢?

  北京市畅颖律师事务所侯晓果律师表示,本案定罪主要依据以下3点:

  首先,犯罪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

  其次,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

  最后,处罚不同。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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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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