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重新实施许可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1日 08: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记者 黄小希)记者10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家药监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办理生产、经营许可。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卫生部发布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未取得相应品种或剂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到期未重新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到期未重新认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毒品犯罪记录的;因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规定,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涉及特殊药品流失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企业申报资料存在虚假内容或隐瞒有关情况的;《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10年年检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等九种情形,不予受理重新许可的申请。

  此外,原经批准取得定点生产资格,但目前未正常生产的企业,不纳入此次重新实施许可范围。今后如企业拟恢复生产,可按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通知指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施行前经批准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许可,或重新许可未获批准的,自2010年9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购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原有库存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责编:滕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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