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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校学费未来两年不得上涨
本报讯 (记者吴鹏)今后两年,公办学校、中职和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
日前,财政部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今后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这是自今年4月21日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后,财政部再次对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明确。
通知中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2年上述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
早在2007年,国务院曾出台相关意见,其中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另外,通知中明确,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费和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 解读
“教育收费应建协商制”
为何将“2006年秋季学费”作为参照?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储朝晖昨日向本报表示,从义务教育上讲,2006年开始逐步实现免费;而在非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上,2006年之后也没有再出台新的文件。
记者发现,新华社曾报道,在2007年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时任教育部部长助理的杨周复表示,2006年,教育部在各地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进行调查时,除对个别地区学生公寓式的住宿收费做了微调外,全国各地学校收费的总体标准均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在此期间,有个别地区根据各地区省级政府的批准,也对过去偏低的学费进行了微调。
针对教育乱收费问题,储朝晖认为,屡禁不绝的原因首先是教育经费投入不够,另外也与现在教育收费的规定与教育内质不吻合有关。“同样是法学专业,有的学校就业率高、有的就业率很低,但现在各学校这一专业的学费大致相当。”
他认为,解决这一难题一是要有足够经费保障,另外,教育收费应该由学校、当地政府、家长以及社区几个方面共同协商制定。
责编: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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