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解释文强案二审维持原判依据(组图)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1日 13: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华龙网

专题:重庆掀起打黑除恶风暴

宣判现场 市高院供图 华龙网发

文强在今日的宣判现场 市高院供图 华龙网发

文强妻子周晓亚在今日的宣判现场 市高院供图 华龙网发

  华龙网5月21日12时讯(数字记者李心成、何青枚)2010年5月2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宣判后,审判长张波就该案二审中争议的四个焦点问题,接受了华龙网记者的采访,并释法。

  华龙网记者:为什么认定文强等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了规定。这个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表现为“包庇”和“纵容”两种方式。“包庇”一般指为了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主观上,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予以包庇、纵容,即构成本罪。

  本案中,文强、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在重庆市公安局及下属各部门长期担任重要职务,负有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他们与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龚刚模等人长期交往,明知这些人长期从事有组织的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肆收受财物,放弃法定查禁职责,甚至实施包庇,根据其行为方式的不同,分别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比如,文强明知王天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为组织利益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犯下严重罪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仍然接受王天伦请托并收受其钱财,指示有关人员将该案移交给同样收受了王天伦钱财的黄代强分管的部门办理,导致该案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达两年之久;明知谢才萍长期实施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谢才萍等人因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向办案部门打招呼说情,致使同案人员逃脱法律处罚;明知马当等人以云梦阁夜总会为依托实施有组织的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接受马当吃请和钱财,还在该夜总会唱歌时,通知辖区派出所所长到包房,以其迟到为由,当面训斥,要求其向包括陪侍小姐在内的在场人员敬酒,显示他与马当等人的特殊关系,致使辖区派出所不敢对该夜总会进行治安检查。

  又如,赵利明明知谢才萍长期从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谢才萍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赵利明即派下属干警前往探望,并亲自给办案单位有关人员打电话,为其说情、开脱。同时接受谢才萍的请托,答应约请负有查禁职责的有关人员对谢予以关照。在得知谢才萍因开设赌场殴打了警察后,赵利明不仅未劝谢才萍投案,还询问谢是否将殴打警察一事处理妥当,且未向有关组织汇报,亦未向相关办案单位提供线索。

  再如,陈涛与岳宁、王小军、龚刚模等人交往时间长,关系密切。陈涛明知前述人员长期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明知对方送钱给自己是希望得到非法保护,仍多次收受其钱财,不履行查禁职责,甚至为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放纵其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文强等人长期收受他人钱财,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王天伦、谢才萍、岳宁、王小军、马当等人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干预案件办理,阻挠办案人员依法查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提供非法保护,包庇、纵容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充当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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