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五项规章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问答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1日 09: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6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决定》的主要内容,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员。

  问:为什么要废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答:《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据1986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自1990年2月16日施行。2008年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入学、转学、借读等方面已调整了学籍管理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同时,随着教育信息化的普及与发展,学籍管理的内涵和外延都有较大的变化,《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与学籍管理现状不相适应。因此,《管理办法》已无存在必要。

  问:废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后,无本市户籍儿童的就学环境和入学条件是否将会有所改变?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应当履行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本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障无本市户籍儿童、少年依法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废止《管理办法》后,本市将出台新的配套措施,对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环境和入学条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每一个在京适龄儿童、少年都有学上。

  问:为什么要废止《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答:《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于1990年7月1日施行。为了贯彻落实该条例,1990年市政府制定了《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199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以下简称19号令),分别对绿化补偿费缴纳标准和程序、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做了规定。上述规章对于遏制绿化违法行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9年11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绿化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绿化条例》对绿化规划与建设、义务植树、绿地保护、监督与管理等做了全面规定,同时废止了《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废除了绿化补偿费制度,18号令失去了上位法依据;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对绿化违法行为的种类、罚款额度、实施主体等作了明确规定,19号令已无存在必要。因此,决定废止18号令和19号令。

  问:废除绿化补偿费制度后,如何有效保护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地资源?

  答: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本市城市绿化实行指标管理,对新建居住区、医院、高等院校、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各项建设工程都规定了明确的绿地指标,达不到规定指标的,经市政府批准,要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开发商因占用绿化用地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其缴纳的绿化补偿费,有些开发商就选择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办法来逃避绿化责任,使市民的绿化权益受到了侵害。事实证明,在立法中硬性规定各项绿化用地面积标准已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北京市绿化条例》废除了绿化补偿费制度。

  废除这一制度并不意味着今后不依法保护绿地了,而是绿化指导思想从“见缝插绿”向“统筹布绿”转变:《北京市绿化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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