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发布《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0日 14:4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新华网北京5月20日消息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适用于从事电视剧内容的制作、发行、播出活动。《规定》分为六章四十一条,对电视剧内容的备案和公示、审查和许可、播出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

  《规定》规定,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

  《规定》规定, 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受理日期后二十日内,通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和内容提要等。电视剧公示打印文本可以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规定》规定,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规定》规定,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规定》规定,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前,应当核验依法取得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规定》规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

  《规定》全文如下: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视剧内容管理工作,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电视剧内容的制作、发行、播出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是指:

  (一)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以下简称国产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

  (二)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

  第四条 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

  第五条 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建立和完善电视剧审批管理的电子办公系统,推行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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