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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 题: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就颁布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新华社记者问
记者谭浩
2010年5月7日,中央纪委颁布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制定出台《解释》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解释》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工程建设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强国力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事业。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有的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而且往往引发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成为阻碍科学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将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作为治理工作的目标之一。
中央纪委、监察部非常重视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行为的治理。200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对惩治和预防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处理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此外,鉴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专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作出具体规定,致使实践中对这些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产生了一些分歧,影响了相关案件的正确定性处理。因此,有必要起草制定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这样有利于加大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力度,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为配合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批示,2009年11月中央纪委开始《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2010年2月形成了《解释》送审稿。3月18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送审稿,5月7日《解释》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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