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增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定 严打资助恐怖活动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8日 19: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题:中国新增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定严打资助恐怖活动

  记者查文晔 王建华 刘欢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18日公布了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其中,在首条位置新增了对资助恐怖活动案件的追诉规定。

  分析人士认为,这为中国司法机关加大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有利于断绝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

  在1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共对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此次公布的规定重申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有关条文,指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资助”与“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两个概念作出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指出,新规定表明中国对恐怖活动高度警惕,并下决心予以严厉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犯罪从性质上说是一种行为犯罪,侵害对象是公共安全,因而社会危害性极大。”

  2001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次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这一罪名。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现行刑法已经从立法上严格规定了对资助恐怖活动行为予以打击,新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性质,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罪行的入罪尺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把握立法精神,统一执法尺度和惩罚力度。

  曹义孙指出,从此次公布的立案追诉标准看,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是86种犯罪中唯一一个没有被量化的,这意味着嫌疑人无论涉案金额多少,都将受到司法机关追究。

  “这一条文属于定性而非定量规定,赋予执法机关一定的主动性和自由裁量权,不会约束执法机关的手脚,符合现阶段的中国国情。”曹义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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