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如何被“研究”成杀人犯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3日 12: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一具无头尸,让受害人成为杀人犯;而被害人的突然“复活”,让蒙冤11年的“杀人犯”重见天日。这听起来多么像天方夜谭,但它却无比真实!它就是被称为“河南版佘祥林案”的赵作海案。

  从发案到被怀疑,从反复退案到最终定案,从被害人“复活”到沉冤昭雪,赵作海案的每一步都颇具戏剧性。该案起源于同村人赵振裳因为共同的相好而于1997年10月30日深夜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由于害怕自己闯了大祸,赵振裳随即逃离家乡。然而,近乎一年半后的1999年5月8日在村边机井里出现的一具无头男尸,让本为受害人的赵作海成为重点嫌疑人,被捕入狱。

  事实上,本案的整个审判过程也是一波三折的:一是公安机关曾三次送检材到公安部的物证鉴定科和辽宁的一个鉴定机构,最终没能通过DNA确认无头男尸就是赵振裳;二是由于始终没能找到男尸的头和膝盖以下部分,而且赵作海到检察机关后多次推翻供词,检察机关多次退侦,甚至曾决定“如果尸源问题解决不了,检察机关不再受理此案”。值得一提的是,在2001年7月召开的政法委和公检法的联席会议上还认定“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受理”。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年多后的2002年八九月,为了应付公安机关的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商丘市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集体研究的结论却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随后,“最后的防线”被突破,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11月11日诉至商丘中院,最终作出了一个“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由于赵作海没有上诉,省高院复核后维持一审判决。一个杀人冤案就这样正式诞生了!

  笔者之所以不惜笔墨概述本案的办理过程,是因为与错案有关的不合情理、不合逻辑及观念偏差甚至重大程序缺陷都隐含在这些细节之中。面对这一惊人个案,无论是总结经验还是吸取教训,都不能脱离这些基本事实。否则,法律制度的公正底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最后防线”是如何被突破的,我们都将无从查起,也就无法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

  在我看来,“最后防线”最终被顺利突破,有两个因素不可忽视:一个是观念和逻辑偏差,另一个是权力的不合理介入。整个错案的产生过程,公安机关的先入为主和有罪推定观念的根深蒂固给我们留下极其深刻印象。据商丘市警方介绍,之所以一直将赵作海列为杀死赵振裳的重点嫌疑人,是因为他们坚信在基层工作的经验:农村犯罪一般因果关系很简单。具体到这一案件,赵振裳的一位堂兄弟曾经杀了赵作海的弟弟,两个家族有仇;两人都和同村妇女杜某某相好,是情敌;赵振裳失踪当天,有人曾看到两人曾在这名妇女家打斗;包裹无名尸的编织袋片,经赵作海的妻子和儿子辨认,是赵作海家的。显然,公安机关的推理完全是一种日常生活的逻辑,根本不是法律逻辑。试想,在尸体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再尖锐的矛盾,能证明什么呢?不言而喻,公安机关在本案中的一切活动都是按照侦查人员的主观想象和个人逻辑而展开的。

  本案如果能够严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制约机制依次推进的话,重大错误完全可以避免。因为事实上,检察机关开始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不仅多次退案,而且还决定不再受理。应当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曾经坚守了底线,遗憾的是,“最后防线”还是被突破了,使一个十足的错案如“滚石下山”再无阻挡。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商丘市政法委的作用,正是权力介入的“专题研究”将一个无辜的人“研究”成了杀人犯。也是因为这个“集体决定”让让司法变成了执行“会议决定”,大大降低了司法人员的警惕性和责任心。这将造成错案追究上的无比尴尬:办案的说了不算,说了算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对于赵作海案该如何做好“善后”。赔偿、追责都是必须的,但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做些什么呢?我想,至少有一点必须做到,即我们不能坐等下一个“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出现,更不能一边在昭雪一边却在制造着类似的悲剧。

责编:霍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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