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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4日 16: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看中青院对杨支柱的处罚决定
仔细看看附件就可以知道学校这样处罚我其实没有明确的依据,这也是他们不说依据某法某条某款对我进行处分的原因。计生恶法虽然规定工作单位可以因为无证生孩子给职工以处分,但并没有列出具体的处分措施。教师法规定的解聘情形跟我的行为完全是牛头不对马嘴。从合理性的角度看,我生养孩子并不占用工作时间,也不影响我讲课的内容(民法),舆论对我的有利支持还表明我的生育行为没有降低我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所以让我下课也并不合理。而且严格地说,解聘对应的是辞职,并不是一种处分,而是雇用、委任合同中可以付出代价(违约)或不付出代价(未违约,通常是对方违约)而行使的权利。还有就是学校的决定落款是
我并不打算到教育行政机构或法院去告学校,因为我深知他们这样做也是不得已的。我的行为给学校、法律系各位领导和计生工作人员和户口所在怡清园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带来了很多的麻烦,在此我深表遗憾。但是我一点也不后悔。这首先是因为我的行为再普通、再正常不过了,是因为强制计划生育扭曲了绝大多数人的人性才使我的行为显得怪异。其次也因为,如果我在不给领导带来麻烦和不要自己的孩子之间做出选择而我选择了前者,那我就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不是一个有人性的人。
一样的超生,不一样的成本
按照现行法律,对超生的处罚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授权所在单位追加处罚。
随着改革的深入,“单位”对人身的控制已经弱化,所以后者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折算成经济处罚,这取决于“单位”对自己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力。如果对“单位”的依赖比较深,影响就大些,如果一个人没有“单位”,这方面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
身为副教授,有可观的社会地位和薪水,来自单位的处罚就显得沉重些。不然的话,
当然,
更多的超生挡不住
通过分析“超生”的成本,可以看出,因为各人“单位”和财产状况的不同,来自法律的处罚效能有着很大差异,最能制约的是公职人员,相比而言,如果身为老板、自由职业者,或者农民,没有“单位”能限制他们的工作,只需要考虑罚款。在罚金不影响生活质量的情况下,计划生育的制约效果就大打折扣。有人因此建议对高收入超生者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这其实也违背社会公义并且没有任何可行性。
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到了重新审视的周期
计划生育政策制定之初,中央指出:30年以后,人口增长问题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如今30年过去了,从权威专家到民间草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调整人口政策。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提案建议放开二胎。事实上,即使拥有二胎指标,迫于经济压力、生活精力,很多人选择放弃。
有些违法能推动社会转型
中国正处于艰巨的社会转型之中,所谓社会转型就是说,各个领域中的现行规则、制度,多多少少是不合理的,或有不合理之处,是有待改进的。
民众守法固然是维持秩序的基本前提,但把守法作为一个义务加之于民众,却是有前提的,那就是法律本身必须大体上是正当的,惟有这样的法律,才对人的良心具有约束力。
但是,当法律把一种普遍的、正当的行为判定为非法的时候,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就成为一个问题了。这个时候,就需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