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备案审查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措施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0日 13: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

专题:2010年全国两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中国网 林劲松

  中国网3月10日讯 今日上午11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主题为“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的集体采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局长窦树华,出席集体采访并回答问题。

  [光明日报社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有一个关于立法的问题,想请问一下李飞主任。在去年的时候,有学者提出,对一些行政法规进行备案审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我们特别注意到,昨天在《常委会工作报告》当中,吴邦国委员长特别提到,今年要有重点地对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备案审查,请问李飞主任,现在这方面是否已经有了非常具体的工作计划,有可能对哪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谢谢!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也有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进行备案审查。大家知道,这些年一直在开展这项工作。

  李飞说,所有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按期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我们有备案审查程序。一般来说是被动审查,就是在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提出审查要求、建议的时候,进行审查。但是现在我们也搞主动审查,也就是说,关系人民切身利益,在执行当中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有关的,我们比较关注,就采取主动审查。主动审查如果发现与上位法有抵触的,才进行处理。

  李飞表示,我们内部有一个工作程序,首先向制定机关提出,来进行沟通,督促制定机关主动纠正。这些年已经做了几起,包括国务院有的行政法规,没有按照新制定法律及时修改,造成原有的规定和新法不一致。比如关于民航空难赔偿法规,都是通过备案审查,与国务院沟通以后采取的措施。今年开展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除了日常工作的以外,要重点地对一些和人民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规,予以关注。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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