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详解人大常委会质询、询问监督方式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0日 12: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专题:2010年全国两会

  中新网3月10日电 今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主题为“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的集体采访。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作出了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9日表示,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

  对此,李飞说,关于质询和询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重要方式。特别是《监督法》实施以后,对询问和质询的程序进一步完善,这也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日常监督的一种具体方式。

  李飞表示,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以后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的时候,也要运用好这种方式。《监督法》当中专门有一章对“询问和质询”作了规定,询问现在开展得比较普遍,就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时候,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一府两院”都要派负责同志到审议的会场,在审议过程中,直接回答常委委员提出的一些问题。

  “现在也是这样,人大常委会分六个小组,每次审议某一个议案或工作报告的时候,都有相关的机构负责同志到各个小组去,在审议过程中,随时回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所以说,日常开人大常委会的时候,询问随时都在进行。”李飞说。

  李飞说,质询与询问不同,《监督法》中也进行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0名常委委员联名提出质询案,省级人大常委会5名常委委员联名提出质询案,县级人大常委会3名常委委员可以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地方人大的主任会议列入议程之后,被质询的机关和负责人回答质询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派人直接到会上口头回答质询;另一种方式是被质询的机关提出书面的答复材料。如果提出质询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这个答复不满意,经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同意,还要继续执行。

  “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具体方式。”李飞说,“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几种工作方式: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这主要是工作监督的一种具体的方式。”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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