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和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重要方式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0日 11: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

专题:2010年全国两会

  中国网3月10日讯 今日上午11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主题为“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的集体采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局长窦树华,将出席集体采访并回答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中国网 林劲松/摄影

  针对记者提出的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今后要依法开展质询和询问活动,这在《常委会工作报告》当中是第一次,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以后如何依法进行这种质询和询问活动的问题,李飞说:“关于质询和询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重要方式。特别是《监督法》实施以后,对询问和质询的程序进一步完善,这也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日常监督的一种具体方式。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以后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的时候,也要运用好这种方式。”

  李飞介绍,《监督法》当中专门有一章对“询问和质询”作了规定,询问现在开展得比较普遍,就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时候,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一府两院”都要派负责同志到审议会场,在审议过程中直接回答常委委员提出的一些问题。现在也是这样,人大常委会分六个小组,每次审议某一个议案或工作报告时,都有相关的机构负责同志到各个小组去,在审议过程中随时回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所以说,日常开人大常委会时,询问随时都在进行。

  李飞指出,质询与询问不同,《监督法》中也进行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0名常委委员联名提出质询案,省级人大常委会5名常委委员联名提出质询案,县级人大常委会3名常委委员可以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地方人大主任会议列入议程之后,被质询的机关和负责人回答质询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派人直接到会上口头回答质询;另一种方式是被质询的机关提出书面的答复材料。如果提出质询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这个答复不满意,经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同意,还要继续执行。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具体方式。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几种工作方式: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这主要是工作监督的一种具体的方式。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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