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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6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国防动员法共十四章七十二条,分别为: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
法律规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法律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外,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
国防动员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责编:许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