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法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6日 17: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2月26日电 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以157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国防动员法规定了对全体公民的责任、权利、义务。

  总参动员部部长(少将)白自兴介绍,在具体的一些条款设计上,国防动员法充分地考虑到尊重和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政策优惠。

  二是,对因国防动员需要征用民用资源的补偿作了规定。

  三是,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享受的待遇、补贴作了规定,并明确了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抚恤优待。

  四是,对实施国防动员措施作出必要的限制。如明确规定采取特别措施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终止。对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首次在法律中专门对民用资源免于征用的范围作了规定。

  五是,明确了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即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责编: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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