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健全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0日 12: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专题: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编者按继党的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后,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为全面深入地宣传司法改革过程中有关检察改革的成果,本版从今日起推出司法改革报告·检察篇系列报道,对检察改革动态、成效等进行专题报道,敬请关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我国检察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是基本适应的。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严格、公正、文明、清廉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依法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越来越高,现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以及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存在着不相适应的地方,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完善。

  党的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后,检察改革日渐成为检察工作的强音。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为落实中央的改革部署,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5年和2009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制约监督能力的关键环节入手,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一)针对诉讼活动中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根本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和程序,加强了刑事立案监督。

  ——改革和完善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加强人权保障。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严重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对排除非法取得证据问题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着力健全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一是增强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及其律师的意见,以及时发现和监督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的证据审查制度,依法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探索建立违法侦查行为调查机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三是进一步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对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开展量刑建议试点,规范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公开和司法公正。量刑建议是中央部署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量刑公开公正,有效规范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利于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目前,全国30多个省(区、市)的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地开展了量刑建议试点。

  ——改革和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等文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同时,通过加强派驻检察,推行与看守所监管信息联网,强化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经常性监督和动态监督,以及对违法留所服刑、违规使用戒具、体罚虐待、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有力地促进了看守所和监狱依法文明管理,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总结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检查通报、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加强工作衔接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初步建立起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

  ——完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探索上下级检察院协调办案等机制,强化抗诉书说理,收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通过完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会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针对检察执法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

  【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是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之一。这既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也是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

  ——优化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配置,积极推进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为了解决同一检察机关同时行使职务犯罪侦查、逮捕、起诉权而造成的权力集中、监督弱化问题,继上一轮司法改革检察机关建立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制度(即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作出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项改革从2009年9月起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开始实施,各地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正在稳步推行。

  ——建立和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增强检察人员依法、文明办案意识和人权保护观念,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建立并推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后,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健全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了全国检察机关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为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线索提供了更加便捷、安全的渠道。发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健全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申诉的办理、督察、反馈机制,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和改进了举报线索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

  ——建立健全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工作的长效机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超范围扣押冻结款物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对2004年以来已办结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检查。纠正了一批违规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问题,建立健全了规范扣押、冻结、管理、处理涉案款物的长效机制。

  ——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机制。检察权来自人民,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和政治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加强同党外人士联系沟通,建立健全联络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作用,是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和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使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和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活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创立的旨在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自2003年启动试点以来,全国共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1962名,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拟不起诉等“三类案件”31457件,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783件。六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规范了检察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体现了诉讼民主,加强了人权保障,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赞同。

  ——建立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为了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6月26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在以往“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3项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内容,并完善了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健全了对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采取措施拓宽检务公开的渠道,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普遍推行了“检察开放日”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了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布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活动和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情况等执法公开事项,进一步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改革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检察委员会是各级检察机关实行集体领导,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的机构,是检察机关内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集体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这对于规范检察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促进检察委员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巡视工作制度、检务督察制度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为保证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刚性和力度。

  (三)加强检察队伍素质建设和基层院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院建设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根本途径。】

  ——深入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检察机关科学管理水平、创建科学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规范化管理指导性标准》和《检察业务工作操作标准(范本)》,并在全国5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有效推动了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

  ——改革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为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建立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轮训制度,开展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工作。200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加快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作出部署。同时,继完成对全国地市级检察院检察长的培训之后,组织了中国检察历史上第一次全国基层检察长轮训,2010年底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完成对全国3500余名基层检察长的培训。

  ——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进一步健全了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的规范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职业行为和职业外活动的职业道德准则,并在全体检察人员中部署开展学习、贯彻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主题实践活动,以提升检察官职业道德水平,建树检察官良好的职业形象,推进检察官队伍建设。

  ——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200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积极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建设。

  检察改革取得的成果充分证明,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是十分正确的。通过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得到了初步解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改革,为检察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检察机关将继续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攻坚克难,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发展和完善检察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

责编:赵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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