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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宁1月21日电(记者周丹丹)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广西来宾市故意撞死交警的罪犯曾凡刚,21日在来宾市被执行死刑。
2008年10月30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曾凡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凡刚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5月2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7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曾凡刚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B -20910的乘龙平头大货车与黄明根(另案处理)从桂海高速公路凤凰收费站出口驶出。正在执勤的广西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三大队交通民警马解超和徐义勇打手势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曾凡刚明知交警拦车检查,不但不停车,反而为逃避检查冲卡往大弯乡方向驶去,徐义勇、马解超见状即驾车追撵。
当曾凡刚驾车行至正龙乡东阳村公路路段时,由于有拉甘蔗的汽车停在前方,曾凡刚被迫停车。徐义勇、马解超赶上后走到曾凡刚的货车前示意曾凡刚、黄明根下车接受检查,曾凡刚拒绝接受检查并轰大油门欲驾车前行。徐义勇为制止曾凡刚的行为,将手中铁锤甩向曾凡刚货车的挡风玻璃,曾凡刚见状不顾站在车前方的交警马解超和徐义勇,驾车就往前冲,撞倒徐义勇致其轻伤,撞压马解超致其肝、肺破裂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曾凡刚驾车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定,被告人曾凡刚为逃避检查,驾车冲撞执勤民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凡刚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责编:许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