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近期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2日 19: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专题:围剿手机网络黄毒

  新华网北京1月12日电(记者刘奕湛)作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安排、部署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狠抓落实。通过审理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从审判环节确保专项斗争活动的顺利开展。

  林俊良、林海长、傅进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09年1月底开始,被告人林俊良共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片5389张,淫秽色情小说490部,非法牟利人民币29690.14元。200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海长共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片2646张,淫秽色情小说452部,并出售了带有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共非法牟利人民币97479.5元。此外,2008年8月底林海长还自行编写了一套用于开设手机网站的建站程序,并在程序的数据库文件中添加色情小说,其通过向他人出售该程序非法牟利45044元。被告人傅进孝共开设了两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片1246张,淫秽色情小说325部,共非法牟利人民币60950.31元。此外,傅进孝在明知林海长设计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中带有色情内容,仍然介绍他人向林海长购买该程序,收取了介绍费2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俊良、林海长、傅进孝通过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为广告商提供手机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传播淫秽物品,其中林俊良传播的淫秽色情图片、小说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据此,依法判处林俊良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判处林海长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傅进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唐小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08年9月,被告人唐小明自行编写了一套用于开设手机WAP网站的建站程序,并在该程序内添加了95部淫秽色情小说等内容。后唐小明通过网络联系,以1500元到3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该程序出售给位于浙江省金华市的施凯源、金春晨、缪丹杰、郑波、王俊、郑方华、蒋峥、胡洋洋、曹雪嘉、盛南寅、薛佳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淫秽色情网站,非法获利2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小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带淫秽内容的手机网站程序,出售给他人用于开设色情淫秽网站,其行为已构成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小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罗刚、杨韬、丁怡、袁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下设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为了提高手机WAP的点击率,增加公司收入,被告人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主管罗刚指使被告人杨韬、丁怡、袁毅在本公司内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信息,经鉴定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9日共上传28张淫秽图片,实际被点击次数为82973次。

  法院认为,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限互联网业务部,以公司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罗刚、杨韬作为部门主管和产品经理,授意并指使下属上传淫秽电子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丁怡、袁毅积极参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依据各自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分别对被告人罗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韬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丁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袁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陈光明复制淫秽物品牟利案

  2009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光明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前街70号其经营的移动通讯手机店内,以人民币12元的价格向修立新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了淫秽视频文件35个,公安机关当场从陈光明的电脑中查获淫秽视频文件559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明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光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杨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杨勇从2008年7月开始在网上推销广告获取广告收入。同年11月30日,杨勇利用互联网架设的手机WAP,注册了两个域名。2009年2月,杨勇在上述网站上设立“社区”“图片导航”“视频导航”“帝国合作站点”“小说导航”等板块,发布了大量淫秽图片、淫秽视频等淫秽电子信息,获利2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勇在其所建网站上链接大量淫秽电子信息,并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中传播,加入广告联盟后,将广告信息以淫秽诱导性词语为标识的方式链接在同一网站上,其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增加广告点击量,从而实现牟利,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在网站上链接的淫秽电影、图片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骆良衍、骆立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08年6、7月,被告人骆良衍、骆立顶商量开设境外手机WAP淫秽色情网站。2008年8月起,骆良衍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其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1000多张色情图片中的700张上传到开设的网站,并通过视频连接将两部色情电影上传到网站后台。骆立顶也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将900多张从互联网上找到的淫秽色情图片及小说上传到开设的网站。二被告人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共赚取广告费二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良衍、骆立顶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开设境外淫秽色情网站进行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骆良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骆立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编:许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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