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有不良行为记录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1日 17: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11日电 据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八种行为,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名称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

  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

  (四)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合同的;

  (六)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七)擅自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除此之外,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进行质疑或投诉,情节严重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名称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或者邀请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对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诚信档案记录,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征信体系。

 

责编: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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