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游客被旅行社“卖人头”后发病 客死法国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4日 12: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欧洲之旅遭“潜规则”被“卖人头”

  我省首例游客境外意外死亡案结案

  本报讯(记者李锐 通讯员涂莉)游客不知情被“卖人头”,身处法国突发心脏病去世,家属以没有全陪导游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遭拒,投诉至旅游局后仍没说法,愤慨之下一纸诉状将省旅游局告上法庭并胜诉。昨日获悉,我省首例因游客境外旅游意外死亡导致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2007年11月,陈老先生和老伴张女士参加湖北省某旅行社旅行团,11月16日踏上欧洲之旅。11月30日,旅行团来到巴黎。在住宿酒店内,陈老先生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去世。按照法国规定,陈老先生必须在当地火化。由该旅行社支付5102欧元相关费用后,张女士带着老伴骨灰悲痛回汉。

  回国后,张女士找到旅行社,要求给个说法。她认为,这次境外之旅,自己和老伴是被“潜规则”了,旅行社应对丈夫意外去世承担责任。

  张女士说的“潜规则”,是指被“卖人头”。由于没有达到额定出游人数,张女士二人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拼进北京一个旅行团。张女士认为,身处异乡语言不通,正因为没有全陪导游,才使老伴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她还提出,旅行团在当地擅自增加旅行项目。

  旅行社未正面回应张女士要求。张女士又向其主管部门湖北省旅游局投诉。2008年,因没得到省旅游局的满意回复,张女士在武昌区人民法院对省旅游局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省旅游局败诉,要求其在两个月内履行对该旅行社的查处职责。2008年12月3日,省旅游局不服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主审法官赵畅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湖北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省旅游局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对旅行社行为进行查处,其提出的汶川地震期间不能出境调查等上诉理由不充分。其行政行为有瑕疵。

  赵畅同时注意到,当陈老先生心脏病发时,懂得中医的张女士曾自行用针灸对老伴施救,这也成为旅行社推脱责任的辩解理由。

  在主审法官细致说服下,张女士与旅行社达成协议,除已支付的5102欧元安葬费用外,该旅行社再一次性赔偿张女士9万元人民币。拿到赔偿款后,张女士撤诉。

  赵畅认为,此案有很大的警示意义。从旅游行业来说,“拼团”是普遍现象,但若事先未经旅客允许,则很可能损害游客利益。对行政机关来说,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对应该履行的行政职责久拖不决。如果行政机关能依法办事,也能减少自身行政诉累。

责编: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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