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互联网地图服务出现泄密问题应担责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9日 1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9日电 国家测绘局日前下发通知称,互联网地图事关国家安全,互联网地图服务中出现的泄密等安全问题,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知指出,互联网地图作为信息时代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体现了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并事关国家安全。

  通知明确,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增值服务(包括浏览、搜索、导航、定位、标注、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下载等)必须使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此外,互联网地图的编制(包括编辑加工、格式转换、质量测评)、更新等活动,必须由取得相应电子地图编制或者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范围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更新互联网地图,必须遵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地图管理规定。

  通知要求,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数据库服务器不得设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通知强调,互联网地图必须由相应互联网地图编制单位按照地图审核有关管理规定送审。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公开登载、传输。

  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2年。审图号有效期内地图表示内容发生变化或审图号到期前,应重新送审,取得新的审图号。

  此外,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每6个月应将新增兴趣点送交审核批准互联网地图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应不断增强国家版图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认真对用户上传标注的兴趣点和其他新增兴趣点进行审查,确保所有信息符合国家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兴趣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存储、记录、传播。

  通知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登载危害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图,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标注可能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地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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