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通河出租车事件续:县域出租车业急需"游戏规则"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8日 08: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黑龙江省通河县发生的关于私车缴纳罚款获得营运资格事件(本版12月14日报道),引起广泛关注。

  日前,通河县出台《通河县小排气量出租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方案》和《通河县小排气量出租汽车管理实施意见》,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待反馈。同时,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也召集省运管局等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就县域出租汽车行业规范的管理展开探讨。

  拟对出租车经营权进行服务质量招标

  《方案》表示,将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组建3家出租车公司,每100个经营权为一组招标一家。

  《意见》则对公司资质提出了具体要求。

  然而,省运管局出租办黄主任对《方案》的评价是:偏于理想化,对困难估计不足。

  《方案》中称,“中标者的购车资金要首先用于收购县内临时经营的小排气量出租车,每组经营权不足100个的,可用购车资金购买新车。”黄主任说,如果小排气量出租车主不同意被收购,中标公司不甘心空攥100个“经营权”指标而购买新车,“小排量出租车必定膨胀,市场能不能容纳得了?”

  当务之急是“分段落闸”

  在黑龙江省运管局梁旭局长看来,讨论通河县出租车公司化运营是采取“经营权有偿出让”还是实行“服务质量招标”,为时尚早;到底是采取公司化运营、个体运营或是混合运营,也是下一步的事。

  “目前当务之急是‘分段落闸’,把好机动小三轮及小排气量出租车的入门关。”梁旭认为,如果任由机动小三轮膨胀,其管理的粗放无序必然传导到小排气量出租车,整个行业就很难实现良性循环。

  县域出租车业更需“条例”

  梁旭指出,该省对出租车行业管理执行的仍是1997年制定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这部条例中仅有三条有关出租车的条款,如不许合乘、绕道等。时过境迁,这部条例对实际行业监管的约束力可想而知。

  梁旭介绍,基层需要的是有法律强制力的“条例”而非“意见”。(本报记者 曹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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