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岛保护法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6日 22: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专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6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海岛保护法共六章五十八条,分别为:总则、海岛保护规划、海岛的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法律规定,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法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海岛保护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责编:赵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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